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財農〔2019〕17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規范財政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現將《重慶市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各鎮街,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2019年12月25日
重慶市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持續運行,規范財政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完善維修養護制度,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績效,不斷提高農村飲水工程水費收取率、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設備完好率、檢修及時率和群眾滿意率,促進工程專業化、企業化、規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及以上政府補助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和場鎮水廠擴網的農村飲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維修養護以運營單位自籌為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供水單位應積極籌集維修養護資金,區級維修養護資金適當給予補助,逐步實行“先建后補”和“以獎代補”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區級維修養護資金范圍:中央、市級、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其他可用于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的資金
第五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左右。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供水單位應采取受益群眾一事一議、按一定比例在水費收入中提取等籌集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中管理使用,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區級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日常較大的設施維修、設備更新,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應急搶修的相關費用,不得用于與工程維修養護無關的開支。
第八條 區級維修養護資金由區水利局設專賬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臺賬,實行專賬核算、集中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 一次性維修養護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可申請使用區級維修養護資金。
第十條 使用區級維修養護資金程序。
(一)項目申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維修養護工程實施前,向區水利局、區財政局填報《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申報表》,并附工程維修養護簡易實施方案等資料。
(二)項目審批。區水利局、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通過現場查看等方式進行復核后由區水利局、區財政局研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提出維修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分別下達資金及項目計劃。
(三)項目實施。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2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和資金預算。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完善質量監督手續。
對投資較少、技術質量不復雜、無安全隱患的項目,可根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推進點多面廣量大涉農項目“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19〕49號)精神實行自建。
(四)項目驗收與資金撥付。維修養護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驗收,區級部門組織抽查驗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江津區涉農項目資金撥款(報賬)申請表》,報送工程相關資料,由區水利局、區財政局審查復核后,按有關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新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不得使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 需申請使用區級維修養護資金的應急情況處理。對應急維修項目,按搶險救災相關規定申報同意后,先行實施工程應急維修,再按實際核算費用,完善相關手續后,給予補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為確保管理好、使用好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區審計、財政、水利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區級維修養護資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審計。
第十四條 工程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制定完善各類供水工程的水價機制,落實管理單位,規范水費征收和維修養護資金提取等管理制度,禁止以拍賣、轉讓等方式造成國有或集體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各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資產管理,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資產損毀,其相關維修費用不予在維修養護資金中核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單位要嚴格資金管理,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水利資金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商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江津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申報表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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