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
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財評〔2022〕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操作程序,經區政府第1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將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9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21〕1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有投資工程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和國企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預算安排的資金采取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工程項目;國企投資項目是指區屬國有企業(區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公司)自籌資金方式投資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是項目造價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變更和結算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建設過程和財務管理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以及對國有投資使用的各類資金來源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項目單位對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承擔主體責任,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國有投資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堅持“依法依規,規范建設程序;嚴控投資,提高資金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 國有投資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工作由區財政局負責管理,區國有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變更審核
第七條 變更審核范圍及內容
項目變更包括變更增加和變更減少兩類,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同意變更的,需報評審中心審核:
1.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累計金額超過概算批復的基本預備費的;
2.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累計金額雖未超過概算批復基本預備費但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減少)達到200萬元以上的;
3.國企投資項目單項(次)變更(增加或減少)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減少)達到2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報送變更審核前審批流程
國有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需要變更的,遵循“先論證、再審批、后實施”原則:一是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二是涉及技術變更的(無論設計方提出或建設方提出或施工方提出),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書(單)、變更圖紙,設計需原審批部門批準的應當履行審批;三是不涉及技術變更,僅與招標清單產生較大量差的工程量變更,由監理單位出具變更令。在變更實施之前,按以下程序審批:
1.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累計金額超過概算批復的基本預備費,或國企投資項目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減少)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減少)達到200萬元(含)以上,項目單位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送項目主管部門或管委會、發展中心(國企投資項目由管委會、發展中心或集團公司)初審變更方案和工程變更預算,經分管項目區領導、分管財政(國資)副區長、區長審批后,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審批完成后需送評審中心進行復查審核。
2.政府投資項目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概算批復的基本預備費,同時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者減少)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單位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由項目主管部門(中心、管委會)審批變更方案和工程變更預算后執行。同時,項目單位需將變更情況報區發展改革委。此類變更不需報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3.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累計金額未超過概算批復的基本預備費,同時單項(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之間的,項目單位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由項目主管部門(中心、管委會)初審變更方案和工程變更預算后,報分管項目的區領導審批。同時,項目單位需將變更情況報區發展改革委。此類變更不需報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4.國企投資項目單項(次)變更金額(增加或者減少)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單位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報管委會、發展中心或集團公司審批變更方案和工程變更預算后執行。此類變更不需報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5.國企投資項目單項(次)變更未超合同金額10%(含),同時單項(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之間的,項目單位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由管委會、發展中心或集團公司初審變更方案和工程變更預算,報分管項目的區領導審批。此類變更不需報評審中心進行復查審核。
第九條 審核原則
按合同約定變更條款執行。
第十條 報審時點
項目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1款審批完成后,向評審中心申請變更審核。
第十一條 資料清單
1.申請變更審核的函(附件1)、評審項目審查表(到評審中心領?。?;
2.按相應審批權限同意工程變更的書面依據;
3.經工程設計單位簽字認可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的工程變更單;
4.經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蓋章)認可的變更施工方案;
5.變更預算書;
6.項目專業類別要求的其他必要資料(具體參考《評審項目審查表》中資料清單)。
第十二條 工作流程
1.項目單位到評審中心領取評審項目審查表,按照資料清單在江津區評審管理系統上提交資料;
2.項目單位函告評審中心(此處需紅頭文件,盡量在公文系統上傳,還未連接公文系統的可送紙質件)進行變更評審,同時將紙質件資料、電子件光盤和填寫完整的項目審查表報送評審中心;
3.評審中心對報送資料進行初審。對達到審核條件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采購中介機構;
4.評審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對現場進行踏勘、調查、核實,按照合同約定變更條款、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進行審核;
5.評審中心組織中介機構、項目單位及相關單位進行對量對價。原則上組織對量對價會不超過3次。對量對價完成后,評審中心召開例會集體討論決策。例會討論完成后,評審中心將取證記錄、審核對比表發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取證記錄反饋評審中心。當審核過程中遇到技術復雜、爭議較大、重大決策、工程法律、技術力量緊缺等重大問題時,可邀請相應專業類別專家參與論證,論證后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區財政局黨組會審議,并可根據審議情況按流程直接上報區政府審批。
6.審批完成后,評審中心將審核結果函告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 變更審核時限
變更審核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區政府同意變更后,項目單位將變更資料報送評審中心同時,施工變更工程,不因評審結果影響施工進度。變更時間從評審中心確定項目單位報送資料滿足審核條件起,至發出復查審核結果的函為止。審核過程中因項目單位不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疑問,或因修改、補充資料等造成的延誤,延誤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第三章 結算報備
第十四條 報備范圍
結算金額50萬元(含)—400萬元,且有立項(可研、概算批復或備案、核準)相關文件的國有投資工程項目。區審計局列入年度結(決)算審計計劃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報備資料清單
1.《工程結算報備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工程項目結算書》原件一份、定案表復印件一份。
第十六條 結算報備流程及使用
1.凡屬上述結算報備范圍的項目,項目單位在辦理結算后1個月內,應將《工程結算報備表》和項目《工程結算書》同時報送評審中心和區審計局。
2.項目單位在支付項目工程尾款時,應審查項目是否已經進行結算報備,凡未報備的可暫不支付,但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
3.評審中心抽審前,凡已按程序進行結算報備的國有投資工程項目,項目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結算報備抽審
評審中心于每季度末,按不少于結算報備個數50%編制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抽審計劃,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結算復查審核。
第四章 結算復查審核
第十八條 結算復查審核是在項目單位與施工單位辦理完成結算基礎上進行的,項目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與施工方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不能以評審中心復查審核代替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結算復查審核范圍及內容
1.結算金額400萬元(含)以上工程項目,區審計局列入年度結(決)算審計計劃的項目除外;
2.結算金額50萬元(含)—400萬元之間被抽中的結算報備工程項目;
3.區委區政府交辦項目、區紀委監委移交項目及其他需要結算復查審核的項目。
第二十條 結算復查審核原則
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復查審核;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顯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資的原則依法進行復查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資料清單
1.申請結算復查審核的函(附件1)、評審項目審查表(到評審中心領?。?;
2.工程預算審核相關文件、招標文件及招標答疑、工程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3.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或施工協議書、開工報告;
4.工程竣工報告(備案表)或工程驗收單、工程結算書;
5.經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復審認定的施工圖和竣工圖及相關的會審記錄(圖紙技術交底會議紀要),經相關單位復審認定的設計變更圖、現場變更簽證單;
6.立項、可研、概算批復或備案、核準相關文件;
7.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文件、合同;
8.工程款支付憑證及發票;
9.項目專業類別要求的其他必要資料(具體參考《評審項目審查表》中資料清單)。
第二十二條 工作流程
1.項目單位到評審中心領取評審項目審查表,按照資料清單在江津區評審管理系統上提交資料。
2.項目單位函告評審中心(此處需紅頭文件,盡量在公文系統上傳,還未連接公文系統的單位可送紙質件)進行結算評審,同時將紙質件資料、電子件光盤和填寫完整的項目審查表報送評審中心。
3.評審中心對報送資料進行初審。對達到審核條件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采購中介機構。
4.評審中心將資料交中介機構同時對資料進行進一步審核,組織現場踏勘、調查、核實,按照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進行復查審核。其中:
如出現資料不完整或資料與現場不符的,評審中心通知項目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補充資料。如到期未補充資料或資料未補充完整,可進行退件處理。同時根據江津區經濟社會發展業績考核目標“上級交辦任務”的扣分細則,量化扣分。
如出現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合同重要條款不一致,評審中心發函請項目單位進行明確說明,如果項目單位未按時回復或理由不充分,則根據《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辦法(試行)》(江津府辦發〔2021〕155號), 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資的原則,以較少的金額計算。
5.評審中心組織中介機構、項目單位及相關單位進行對量對價。原則上組織對量對價會不超過3次。對量對價完成后,評審中心召開例會集體討論決策。例會討論完成后,評審中心將取證記錄、審核對比表發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取證記錄反饋評審中心。當審核過程中遇到技術復雜、爭議較大、重大決策、工程法律、技術力量緊缺等重大問題時,可邀請相應專業類別專家參與論證,論證后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區財政局黨組會審議,并可根據審議情況按流程直接上報區政府審批。
6.中介機構出具正式報告后,評審中心將復查審核結果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審批完成后,評審中心將復查審核結果函告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 復查審核時限
結算復查審核時間節點指從評審中心確定項目單位報送資料滿足審核條件起,至評審中心發出復查審核結果函為止。審核過程中因項目單位不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疑問,或因修改、補充資料等造成的延誤,延誤時間不計入復查審核時間。其中:
送審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審查時間不超過3個月;1000萬元—2000萬(含)的,審查時間不超過6個月;2000萬元以上的,審查時間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審核結果處理
1.評審中心將國有投資報備工程項目抽審結果報區政府同意后,將抽審情況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結算復查審核相關資料報送評審中心進行結算復查審核,逾期未報送的,評審中心可作為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監委。
2.對項目結算復查審核審減率超過2%(不含)或審減金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區財政局督促整改。審減率超過10%的,項目單位應向區財政局書面說明情況,區財政局納入問題研判,可按規定移交區紀委監委。
3.納入項目單位年度業績考核。區財政局牽頭,每年將復查審核結果(包含工程建設全過程)納入項目單位年度實績考核,重點就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工程質量管理情況、設備及全過程服務采購情況、工程結算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等提出具體考核細則,按程序審定后執行。
4.以上1—3項,結算審計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局各有關科室和各單位有關財務部門在撥付工程項目尾款時,應審查項目是否已結算報備,凡不能提供《結算報備表》的暫不撥付。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加強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的監管。制定國有投資項目復查審核規章制度,管理國有投資項目復查審核業務。
(二)對評審中心報送審核報告進行審查,并按照程序上報。
(三)按法律法規規定對服務中介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按合同向審核中介機構和審核專家支付審核服務費、評審費。
(四)完成項目結算備案和牽頭建立信息共享。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職責
(一)負責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協調參建各方關系。
(二)負責工程項目預算書、變更預算書、竣工結算書(含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結算書)編制。
(三)負責工程現場管理、及時辦理工程量簽證、隱蔽工程的收方取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四)負責對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等參建單位進行追責。對上述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或過失導致投資增加,或編制審核的造價因漏項或計量偏差等技術性原因造成誤差較大的,依法追究責任。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江津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復查審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津財評〔2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關于XX項目變更(或結算復查)審核的函
區國有投資評審中心:
根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國有投資工程項目變更審核和結算復查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21〕155號)精神,現將XX項目送你中心進行變更審核(或結算復查審核)。
一、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規模、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編制變更預算單位、監理單位等。
二、變更審批情況
變更原因及項目變更審批情況(包括是否履行內部審批程序、是否有變更設計、是否應報區政府審批等)。
三、招(投)標情況
項目招(投)標情況。
四、施工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簽訂情況
合同簽訂時間、計量計價原則、變更條款、結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五、工期情況
變更項目已開工部分的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結算項目工期情況。
六、送審金額
項目招(投)標金額,合同金額,變更增加、減少金額,施工單位報送結算書金額,項目單位初審(包括一審、二審)金額,送評審中心審核金額等。
七、資料清單
需詳細寫出資料名稱、頁數。
八、對接人員相關情況
我單位委托內部職工,姓名: ,性別: ,職務: ,聯系方式: ,到區國有投資評審中心辦理XX項目的變更審核(結算復查審核)事宜,對接該項目的一切審核工作。
九、其他情況(若有其他特殊情況請寫明)
1.本單位承諾:按有關文件規定與你中心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與審核事項有關的項目資料和相關情況介紹,并根據要求進行自查。對所提供資料和相關情況介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如有漏報不再補充,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其他。
附件2
|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