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建設項目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津交局發〔2023〕118號
各項目建設單位,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為加強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交水發〔2014〕113號)、《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和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29號)等文件及信用中國(重慶)管理有關要求,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結合全區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交通建設項目信用信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全區在建和近五年內竣工(交工)的交通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改擴建及路面改造等公路工程(含農村公路)及水運工程。
二、工作內容
(一)各交通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及建設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市交通局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及信用中國(重慶)管理有關要求,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對項目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進行監管,并錄入“重慶市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和信用中國(重慶)進行發布公示。
(二)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含造價咨詢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其中,除建設管理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外的從業單位,統稱為其他從業單位。
(三)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建設活動的人員。
三、職能職責
(一)建設單位。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登錄信用系統發布其基本信息,督促項目參建單位發布其基本信息;應當在簽訂合同30日內登錄信用系統將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合同段(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信息按要求填寫完畢并提交主管部門審核,填報單位應當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建設單位每次完成招標工作后,對存在不良行為的從業單位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記入信用系統和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并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負責項目監管的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參建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每年對應當納入信用評價的項目合同段原則上不少于2次履約檢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記錄檢查結果,并按要求對設計、施工、監理和其他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實時評價,并記入信用系統,存在涉嫌違法違規、履約不當等行為的,要及時報告項目主管部門。
(二)區交通工程質量技術服務中心。加強對全區公路水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咨詢服務工作;配合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執法檢查,發現存在涉嫌違法違規、履約不當等行為的,應立即抄告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并配合做好取證記錄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監機構的信用評價錄入工作,選取全年扣分最多的兩次監督檢查累加作為年度履約扣分,上傳至信用系統納入信用評價。
(三)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加強全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按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記錄監督檢查結果。涉及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的要求,將交通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批評處罰類不良行為信息(包括:在市公路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程等,或者在信用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受到交通運輸部、市人民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門、區交通主管部門、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者機構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被列入黑名單企業的信息)按期在信用中國(重慶)網上進行公開發布,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建立交通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臺賬,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抄告區交通工程質量技術服務中心。
(四)局法制科。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督查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是否按要求將交通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錄入信用中國(重慶)公開發布。
(五)局港航鐵路管理科。負責組織、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區縣級水運建設項目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年度的定期評價和實時的動態評價(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生較重或嚴重失信行為時,報請市交通主管部門直接確定其信用等級為C級或者D級的信用評價方式)。
(六)局公路規劃建設管理科。加強全區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公路工程建設各方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以及責任制度;負責組織、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區縣級公路建設項目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年度的定期評價和實時的動態評價。
四、結果運用
(一)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選擇從業單位時,要加強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的核查,不得選擇受到交通運輸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門取消投標資格處罰或禁止從業處罰且在處罰期內的單位和人員;也不得選擇存在信用管理辦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準入或禁止從業情形的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限制最近一個年度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或者重慶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單位參與投標。
(二)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參照信用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確定投標人信用記錄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為信用評價分值與動態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評價分值按照確定的信用評價等級計分,動態信用分值根據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和行政處罰類不良行為信息按次累計計分,并按照信用優先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三)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前,以及日常實施項目質量安全監管時,應當在重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查驗項目履約單位和主要履約人員信息,現場實際與系統記錄不符的,應督促整改,并納入監督意見書,作為對建設(養護)管理單位和履約單位的年度信用評價依據。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提高信用信息重要性認知。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是交通建設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公開交通建設項目參建單位信用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是促進參建單位自我約束、規范行為的有效措施,對全區交通建設領域質量安全管控、建設人民滿意交通具有重要作用。交通各單位、各科室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和相關職責分工,在信用信息管理中應形成聯動機制、聯合獎懲,不斷提升行業管理水平。
(二)強化責任,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水平。各有關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其管轄的交通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信用信息。對交通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做到及時發布、及時歸集、強化應用,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信息監管協同機制。
(三)強化監督,確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落地落實。我局將定期對各有關單位信用信息管理情況進行開展監督檢查,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并針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對應履職而未履職或履職不到位,應上報未上報或未按有關要求上報信用信息的,將給予通報并責令整改。
本通知相關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文件《重慶市江津區交通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建設項目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津交局發〔2022〕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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