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教發〔2024〕137號
各學區管理中心、各幼兒園: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重慶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文件要求,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引導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進一步推進我區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現將《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工作方案
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
(一)認定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園規范、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證照齊全。幼兒園經區教委審批設立,具有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衛生及食品合格檢驗手續、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等各種證照手續齊全,期限有效,年檢合格。
2.規劃合理。符合當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幼兒園結構調整需要。
3.辦園規范。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開展黨的工作,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有符合規定的章程。近三年來無違法違規辦園行為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無違反財務財政政策、規章行為,辦園行為規范。
4.條件達標。幼兒園園舍條件、玩教具和幼兒圖書配備達到重慶市幼兒園等級標準和普及普惠要求。
5.教師保障。參照國家《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要求配備保教人員,師幼比配備符合普及普惠評估要求,教職工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落實教職工工資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水平標準,并依法全員納入社保體系。
6.收費合規。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參照《重慶市江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重慶市江津區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江津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及增設延時保育費項目的通知》(津發改規范〔2021〕1號,以下簡稱“津發改規范〔2021〕1號”),在規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費標準內,結合辦園成本、等級和類別、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保育教育費標準,最高標準不超過同等級公辦幼兒園的150%。伙食費據實結算,延時費參照津發改規范〔2021〕1號文件執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
7.財務規范。落實幼兒園法人財產權,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完善;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開支合理,賬目清楚。財政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
8.科學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要求,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辦園質量達到重慶市幼兒園等級標準,無“大班額”“小學化”現象。
(二)認定程序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按照幼兒園申請、區級評審、公示公告、發文認定等程序進行。每年的5—6月組織一次認定。
1.符合認定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申報期限內向所在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請并作出相關承諾,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辦園相關證照、幼兒園基本情況、財務會計資料等材料,認定工作由區教委牽頭,其他部門共同參與,具體要求以當年下發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通知為準。
2.區教委牽頭,區財政局等部門對申報的幼兒園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和評審。
3.對達到條件的幼兒園予以初步認定并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經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并向社會公布幼兒園名稱、園址、辦園等級等信息。
5.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情況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統計中。
(三)退出機制
1.自愿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原則上實行自愿退出機制,但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自愿申請退出的,須提前1年向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請,經綜合評估,由區教委做出延緩退出或同意退出的決定,并做好善后相關工作。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認定后,發現弄虛作假,或者出現未履行辦學承諾、違規收費、違規使用經費、年檢不合格、違背教育規律教學、克扣幼兒伙食費、拖欠教師工資及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區教委會同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在整改期間,停止撥付財政有關經費。整改不力的,由區教委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責處理,取消普惠性幼兒園資格。
取消普惠性資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兒園后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普惠性幼兒園。
2.退出程序。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退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區教委提出申請,按約定退回相應的財政性補助經費及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妥善處理在園幼兒,由區教委批準后方可退出。
對違反有關規定被強制退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教委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繳所得財政性補助資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3.善后處理。幼兒園自愿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在園幼兒收費標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確保在區教委同意退出前已經招收的幼兒繼續享受普惠性服務。被責令退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教委將妥善安置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
(一)納入統一規劃。堅持公、民辦并舉,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納入全區學前教育發展整體規劃,定期研究解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大財政扶持。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學位數量和辦園質量作為財政扶持的重要依據。足額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改善辦園條件、穩定教師隊伍、提高保教質量等方面的支持。
(三)落實幫扶機制。鼓勵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優質園結對幫扶,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質量,開展園本教研和課題研究,幫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一)保教質量管理。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工作的指導,堅持普惠與優質發展相統一的辦園方向,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保教結合,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寓教于樂,扎實提高幼兒“一日生活”質量。創設安全衛生、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開展適宜的家園共育工作。
(二)財務管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加強財務核算,不得通過虛增成本、關聯交易等方式轉移收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根據規定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伙食費、延時費據實收取。要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嚴禁亂收費。對補助經費實行單獨項目賬核算,專款專用,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三)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區教委加強對幼兒園教職工資質與配備、安全防護與衛生保健、保教服務時間與質量、收費行為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堅持年檢、日常督查制度及辦園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更新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收費標準、質量評估等方面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障措施
(一)統籌協調。區教委定期向區政府匯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相關工作,統籌協調各部門職能,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扶持,構建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條件相當、管理相當、質量相當的發展格局。
(二)部門聯動。教育、財政、發改等部門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指導,切實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動全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有序發展。
(三)廣泛宣傳。大力宣傳國家和全市關于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勵、引導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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