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科學技術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科發〔2024〕1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附件: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認定和管理辦法
重慶市江津區科學技術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結合江津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一系列專業化創新創業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重慶市江津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在重慶市江津區創新創業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具體負責重慶市江津區孵化載體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四條 孵化載體的建設目標是圍繞全社會創新創業需求,全面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和孵化績效,形成類型豐富、主體多元、形態多樣的發展格局,不斷培育新企業、新業態、新產業,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供支撐。
第五條 孵化載體的功能是圍繞創業企業成長需求,集聚配置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包括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政策咨詢等高水平創業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企業家精神,構建開放融通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六條 孵化載體的服務內容主要是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國內合作等方面。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一)申請認定重慶市江津區眾創空間,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在重慶市登記注冊;
3.運營時間滿12個月;
4.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家;
6.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或具有投融資服務能力,每年獲得融資的入駐團隊和企業不低于2家;
7.每年擁有不少于1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有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9.每年開展創新創業沙龍、路演、創新創業大賽、創新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10.按工信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要求上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二)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 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一)申請重慶市江津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重慶市登記注冊,成立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相關條件;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置、人員構成合理。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
3.擁有一定規模的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孵化器的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在同一區縣(自治縣)范圍內;
5.專業孵化器的產業聚集度應達到70%(含)以上,即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的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0%(含)以上;
6.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不低于20個,其中進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企業(含畢業企業)數量原則上不低于30%;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不低于10個,其中進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的企業(含畢業企業)數量原則上不低于30%;
7.具備完善的服務設施和較強的服務能力。能夠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內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8.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擔保等機構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融資服務;
9.專業孵化器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條件,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二)孵化器孵化對象應滿足下列要求: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在孵企業注冊資金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化型標準的有關要求;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范圍,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8.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三)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兩條:
1.有自主知識產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3.獲得投融資;
4.進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信息管理系統;
5.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孵化載體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區科技局面向全區發布孵化載體申報認定通知,并且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提交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自愿填寫申請材料,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后,報送區科技局。
(三)審查評估。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實地評估、會議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四)審核確認。根據評審意見確定孵化載體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認定。區科技局將審議通過的孵化載體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予以認定。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十條 區科技局定期對孵化載體開展績效評估,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績效評估指標主要包括孵化載體的運營團隊、導師輔導、活動開展、投融資、專業化服務水平、入駐企業(團隊)以及商業模式等幾個方面的情況。
第十二條 孵化載體績效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區科技局發布孵化載體績效評估通知,明確具體評估時間、評估指標、評估方式、結果應用等。
(二)提交申請。孵化載體運營機構如實填報評估資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后,報送區科技局。
(三)審核評價。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評估資料進行會議評審。
(四)現場考察。組織專家對孵化載體進行實地考察,形成現場考察意見。
(五)審核確認。根據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確定孵化載體績效評估結果。
(六)結果公布。區科技局將審議通過的孵化載體績效評估結果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予以公布。
第六章 激勵與約束
第十三條 孵化載體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四條 績效評估達到優秀的孵化載體,申報區級科技項目可獲優先立項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市級孵化載體;績效評估未合格的,6個月內再次申請評估,再次評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慶市江津區眾創空間”或“重慶市江津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五條 孵化載體在申報和運營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將取消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稅費優惠的孵化載體,應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信用記錄, 并實施聯合懲戒;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區科技局對孵化載體實行年度統計、審核和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孵化載體須按要求向區科技局報送年度統計資料及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孵化載體工作應多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開展,形成大學與科研機構的戰略合作關系,營造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導大學生回籍創業就業,縮短區域差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十八條 孵化載體應加強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發展能力,完善在孵企業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的典禮、跟蹤制度,延伸服務范圍,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加速成長。
第十九條 孵化載體的運營機構、負責人、場地面積等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區科技局提交變更說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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