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津農業農村委發〔2024〕3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深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促進全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等法規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重慶市江津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江津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健全示范社申報、審核評定、動態監測和淘汰機制,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創建示范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和《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江津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區級示范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部門聯席會(以下簡稱“區聯席會”)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區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動態監測管理機制。
第四條 區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鎮(街道)推薦、聯合審定、公開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需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運行1年以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訂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有健全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不得兼任監事。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過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7.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規定,定期向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并按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報。
(四)經濟實力強
1.成員出資總額1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
以上。
2.固定資產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20萬以上。
3.年經營收入 2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50萬以上。
4.生產鮮活農(林)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渠道穩定順暢。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區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植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 20 人以上,養殖業合作社成員數量 10人以上。
3.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4.為成員提供產供銷一體化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5.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構建合作社+農戶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區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采用規范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2.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制度。
(七)社會聲譽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因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信用不良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貸款風險等級未被列為損失類。
4.稅務登記信息正常,近一年未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第六條 對于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農產品加工及運輸、農機服務、電子商務、農業休閑觀光及鄉村旅游,以及推進農業生產“三品一標”工作成效較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度放寬。
第七條 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鎮(街道)擇優向區農業農村委進行正式推薦。
第三章 評 定
第八條 區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由區聯席會評定。
第九條 區聯席會由區農業農村委召集,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津監管分局、區供銷合作社等單位為成員,區聯席會在區農業農村委設辦公室,組織區級示范社評定工作,對各鎮(街道)推薦的示范社進行審核。
第十條 區級示范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評定程序:
(一)區聯席會辦公室根據各鎮(街道)推薦的名單,對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區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
(二)區聯席會審定后,公開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重慶市江津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區農業農村委發文并公布名單。
(四)區農業農村委將區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區級示范社名錄。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一條 建立區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區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區級示范社的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區聯席會成員單位加強對區級示范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區級示范社的生產經營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區級與市級示范社監測實行年度交替開展。具體程序:
(一)區聯席會辦公室提出區級示范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區聯席會確定后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區級示范社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委。
(三)區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區聯席會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責,對監測名單開展審查,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建議,并提交區聯席會審定。
(四)近兩年內納入國家級、市級示范社監測并監測合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新評定的區級示范社,可不納入區級示范社監測范圍。
第十四條 監測合格的區級示范社,以區農業農村委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區級示范社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區級示范社及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區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六條 區級示范社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并作為評定與監測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委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