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
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農業農村委發〔2025〕3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區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區級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增強輻射帶動能力,根據《重慶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結合全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服務或流通為主要業務,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農業農村委”)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區農業農村委是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區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區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凡申報或已認定成為區級龍頭企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區級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生產、加工、流通農產品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在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3.企業規模。企業投入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總資產規模在500萬元(脫貧村300萬元,種養業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200萬元(脫貧村1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脫貧村300萬元,種養業3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
4.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給付農民土地租金、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等,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75%以上。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6.企業帶動能力。企業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綜合效益,有良好的經營體制和運行機制,帶動農戶200戶以上。
7.其他要求。企業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應符合用地、生產(養殖)許可、環保等相關要求。
第三章 申報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申報書;
2.營業執照;
3.上年度財務報表;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打印的企業信用報告;
5.其他材料。企業應當提供的帶動農戶數量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的相關材料等。
第八條 申報程序:
申報企業直接向所轄鎮(街)、園區提出申報區級龍頭企業的申請,并提供第七條所述相關材料。各鎮(街)、園區按照區級龍頭企業的標準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區農業農村委。
第四章 認定及監測
第九條 區級龍頭企業認定程序:
1.區農業農村委組織人員進行實地考察并形成考察報告,組織專家組按照區級龍頭企業認定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2.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請區農業農村委集體研究。
3.區農業農村委集體研究同意并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區級龍頭企業,由區農業農村委發文公布。
4.經認定公布的區級龍頭企業按有關政策享受農業扶持優惠政策。
5.原則上區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條 區級龍頭企業監測程序:
1.區級龍頭企業管理實行競爭淘汰制度,做到有出有進,監測評估每兩年進行一次,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區級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正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由區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對企業所報的基礎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報區農業農村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2.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或企業負責人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
3.監測合格的區級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未進行監測的,視為自動放棄區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區級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二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區級龍頭企業發生涉及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股權等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委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農業農村委函〔2024〕209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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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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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申報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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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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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在鎮(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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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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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行情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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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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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屬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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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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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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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辦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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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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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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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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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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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單位 |
2023年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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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經營指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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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資本金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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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總資產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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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資產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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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負債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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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產負債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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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銷售收入(市場交易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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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農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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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凈利潤(稅后利潤)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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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交稅金(農產品加工或流通企業填寫)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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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出口創匯 |
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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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實際利用外資額度 |
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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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農產品加工量(農產品加工企業填寫) |
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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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產值中農產品加工占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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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農產品加工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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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農產品銷售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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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規模指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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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基地種植面積 |
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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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帶動農戶種植面積 |
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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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有基地水產養殖面積 |
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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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帶動農戶水產養殖面積 |
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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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有基地家禽飼養量 |
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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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帶動農戶家禽飼養量 |
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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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有基地牲畜飼養量 |
萬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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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帶動農戶牲畜飼養量 |
萬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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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帶動農戶指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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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帶動農戶數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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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⑴合同關系(含“訂單”方式)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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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合作方式按利潤返還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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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紅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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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其它方式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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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帶動農戶增收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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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均每戶增收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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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就業指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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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計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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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⑴簽訂合同職工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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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季節性臨時工人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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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競爭力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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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專門研發機構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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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門研發人員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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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年投入研發經費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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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市、部級認定的高科技企業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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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有專門質檢機構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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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有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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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獲得市、部級名牌產品或優質獎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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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獲得市、部級科技進步獎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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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獲得商標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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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獲得專利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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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MP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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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ACCP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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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ISO系列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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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DA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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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機產品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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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綠色食品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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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無公害產品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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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農產品產地認證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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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或園區審核意見(加蓋印章): |
區農業農村委意見(加蓋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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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介(可另加附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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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申報書無需鎮街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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