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政法委員會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重慶市江津區民政局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印發《關于 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
實施意見 》的通知
津司發〔2019〕3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區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區管各企事業單位:
《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已 經 2019年9月4日 江津區人民政府第 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 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 黨 中央、 國務院、 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發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決策部署,根據重慶市委政法委、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精神 ,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我區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江津、法治江津建設,實現我區 社會 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對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以更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更有效的工作舉措,積極推進我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全力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以群眾滿意為標準,優化隊伍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熟悉、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平安江津、法治江津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確保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正確方向。
——堅持依法推動。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堅持擇優選聘。按照法定條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吸收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士和專業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堅持專兼結合。大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積 極發展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
——堅持分類指導。根據鎮(街)、專業、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
三、重點任務
(一)落實選任配備
1.明確分類標準。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組成,分為專職、兼職和特邀調解員三類。專職調解員指符合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選聘程序,專業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兼職調解員指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特邀調解員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調解需要,臨時性邀請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
2.嚴格選任條件。人民調解員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身體健康、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擔任。鎮(街)、村( 居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適宜擔任人民調解員。
3.拓寬選任范圍。注重在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中選聘人民調解員。積極吸納大學生村官、高校法律專業畢業生、退役士兵、致富能手、優秀返鄉務工人員、社區網格員等擔任人民調解員。
4 .依法推選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轄區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推選產生。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推選產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推選產生。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相關人民調解組織推選產生。委員任期屆滿,應及時改選和向社會公布,可連選連任。
5 .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二)明確職責任務
6 .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對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全力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 達成協議;積極參與“法律八進”,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引導人民群眾樹立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觀念;發現違法犯罪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切實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嚴格遵守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主動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個人信息登記備案工作;認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加強人民調解管理
7 .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排查、登記、報告、回訪、檔案和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
8 .完善退出機制。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自愿申請辭職的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9 .推進人民調解智能化。大力推廣應用“智能語音”、“智能推送”、“智能檢索”,推廣應用人民法院“糾紛易解”平臺,提高服務的便捷性 、科學性 。加快推進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網上數據一體化等試點工作。區財政全額保障“智慧調解”等人民調解智能終端系統建設所需費用,確保普及率達到100 % 。
(四)加強業務培訓
10 .落實培訓責任。堅持分級負責,區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干調解員 的 年度培訓和崗前培訓,指導司法所培訓轄區內調解員;區人民法院要積極協調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醫療、道路交通、物業管理、城市管理、勞動爭議、征地拆遷、生態環保、建設領域、旅游、消費、商會等重點領域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11 .確保培訓質效。年度培訓采取全員輪訓形式,調解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培訓時間不少于16課時/人。初次擔任調解員的,由區縣司法局組織實施初任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頒發人民調解員證。
12 .拓展培訓方式。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方式原則上以集中學習方式為主,以會代訓、現場觀摩、技能練兵、知識競賽、考察交流、旁聽庭審等方式為輔。探索與黨校建立合作關系,開設調解專業課程,分批次、分層級輪訓人民調解員。
13 .建立指導法官名冊。區人民法院要建立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官名冊,強化法官指導責任,通過庭審指導、案例指導、司法確認講評等形式,著力幫助人民調解員豐富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增強調解實效。鼓勵基層法官、調解員依托信息技術等適當方式加強日常聯系,實現疑難復雜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零距離”溝通。
(五)加強思想作風建設
14 .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重要會議精神和先進理論,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教育引導人民調解員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弘揚調解文化,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
15 .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范,教育人民調解員嚴格遵守和執行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樹立廉潔自律良好形象,培養優良作風。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查處人民調解員違法違紀行為,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16 .加強黨建工作。黨員人民調解員應積極參加所屬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性修養,嚴守黨員標準,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發揮黨員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具備條件的人民調解組織單獨成立黨組織,嚴格黨內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六)發動社會力量參與
17.建立調解和咨詢專家庫。區司法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由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和相關行業、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相關專家負責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專家咨詢意見和調解建議,并以“特邀調解員”身份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18.探索第三方專業調解組織參與人民調解創新工作。培育專業調處類民辦非企業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政策引導,支持優秀人民調解員、資深律師等有調解專長的人士設立專業調處類社會組織,以司法行政機關為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統一指導與管理。探索建立完全以調解為主、待遇更優厚、榮譽感更強的職業調解員隊伍,完善專業調解工作。
19.動員多方力量參與。充分發揮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網格員的積極作用,推動在村(居)民小組、樓棟(院落)等建立信息員隊伍。積極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城鄉社區工作者、大學生村官、新鄉賢人士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發展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
(七)強化工作保障
20 .落實工作補貼經費。區級和鎮(街)財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安排人民調解經費。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酬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江津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專職人民調解員工資及費用由區財政保障,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有條件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派駐到有關單位、部門調解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工資及費用由各鎮(街)和有關單位、部門自行保障。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由區司法局商區財政部門確定。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由區財政保障,各鎮(街)財政可根據轄區社會治安穩定和財力狀況考慮人民調解案件補貼配套經費。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21 .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工作,完善購買方式、程序和范圍。民政部門要積極培育人民調解員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其聘請專職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承接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的要求向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組織購買人民調解服務,處理涉訪涉法涉訴類民間矛盾糾紛。
(八)加強職業保障
22 .落實撫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人民調解員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撫恤等相關待遇。探索多種資金渠道為在調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傷殘的人民調解員或其親屬提供幫扶。
23.加強履職保護。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矛盾糾紛,受到非法干涉、打擊報復或者本人及其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員人身保障機制,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為人民調解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工作指導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指導。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發揮行業指導和管理作用,積極做好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典型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服務和管理。
(二)落實部門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自身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區委政法委要加強統籌協調。人民法院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財政部門要落實經費保障,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確定具體保障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民政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落實相關社會救助和撫恤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水平評價體系。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各方面對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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