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關于印發《江津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司發〔2023〕15 號
各鎮街,各相關單位:
現將《江津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2023年4月10日
江津區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重慶市人民調解條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以人民調解工作為崗位,在江津區調解中心統籌調度、監督管理下由各行業主管部門、鎮街所屬調委會使用管理的專門從事糾紛調解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由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采取“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第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樂于奉獻,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調解能力,以及較為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文化程度一般在大專及以上;
(三)年齡在22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心健康,能勝任人民調解工作。
第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注重從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德高望重的人士等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中選取。
第七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出現空缺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告知區司法局并按程序進行補充。
第八條 專職調解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調解。
第九條 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將專職人民調解員信息錄入重慶市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對表現優異、擅長調解疑難重大糾紛的,納入調解專家庫。
第十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一)接受糾紛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民間糾紛;
(二)參與矛盾糾紛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活動,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三)及時報告重大矛盾糾紛情況,協助有關單位、部門做好防控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四)通過排查調處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五)向當地黨委政府和所在單位及時反映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情況;
(六)認真做好糾紛登記、協議制作、調解統計、總結研判、系統錄入和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訪工作,督促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
(八)完成所在單位交辦的與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上崗時,應著裝整齊得體,佩戴統一工作牌;履行職務應堅持原則、熱情大方、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嚴格遵守日常上下班、請銷假制度。
第十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當遵守調解紀律,嚴禁以下行為:
(一)徇私舞弊,吃請受禮;
(二)偏袒一方,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三)故意為難、侮辱當事人;
(四)泄露當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
(五)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費;
(六)其他違反人民調解工作原則的行為。
第十四條 案件調解失敗后,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當事人介紹訴訟代理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是專職人民調解員的配偶、近親屬或者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
第十七條 江津區調解中心對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數量、質量掛鉤,由使用單位初評,江津區調解中心確定最終評定考核等次??己私Y果作為人民調解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
(一)因激化糾紛受到責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違規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工作紀律,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身體原因不能適應調解工作;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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