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司發〔2023〕18號
各鎮街,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規范調解工作各項機制,區司法局和區財政局重新修訂了《重慶市江津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加強我區人民調解工作,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的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解案件補貼范圍
全區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
第三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堅持以案定補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完成的人民調解案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報送的案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案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據實發放補貼。
第四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堅持分類補貼原則。根據糾紛的內容和難易程度,按照簡便操作的原則,分為口頭案件、簡易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五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堅持規范公開原則。各調委會及時對調解案件補貼擬發放情況在當地集中公示,并公布監督電話和聯系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司法局負責將審核合格的規范化調解案件的補貼明細情況匯總造冊報財政局備案,接受重慶市和江津區兩級財政組織的審計檢查,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
第二章 案件分類及補貼標準
第七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的分類
(一)口頭案件:經過簡單的說服教育即調解成功的為口頭案件。調解成功后,將案件錄入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經審核合格的,每件補貼30元。
(二)簡易案件:案情簡單,無特殊情況,無激化轉化趨勢,案件涉及金額在1000元(含)以上為簡易案件。調解成功后,將案件錄入系統,經審核合格的,每件補貼80元。
(三)一般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況或激化轉化趨勢,案件涉及金額在5000元(含)以上以及不動產繼承、過戶類矛盾糾紛為一般案件。調解成功后,將案件錄入系統,經審核合格的,每件補貼150元。
(四)疑難重大案件: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對專業知識或技術要求高,案件涉及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為重大疑難案件。調解成功后,將案件錄入系統,經審核合格的,每件補貼300元。
涉及人數200人(含)以上、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特殊重大疑難案件,由調委會單獨報告區司法局,區司法局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案件類別確定補貼金額,案件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三章 案件要求及審核標準
第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無論是否調解成功,均應進行登記。
第九條 凡主要事實清楚、調解程序合法、材料制作規范且錄入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管理系統的,均可認定為合格的人民調解案件。
口頭案件調解卷宗應具備的材料: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調解現場照片;
簡易案件、一般案件調解卷宗應具備的材料:受案登記表、調解申請書、相關證據、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卷宗情況說明;
疑難重大案件調解卷宗應具備的材料:受案登記表、調解申請書、調查筆錄相關證據、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卷宗情況說明;
調解文書制作要求:(一)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調解協議書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三)回訪記錄要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五)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十條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或者人民調解申請書必須記載糾紛當事人聯系電話,調解成功的疑難重大案件的調解卷宗須有回訪記錄,否則一律作為不合格的人民調解案件不予補貼。
第四章案件審定及補貼發放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算,應在次月十日前將受理登記表錄入到系統內,其余卷宗文書應根據調解的實際進程,及時錄入到系統內。口頭協議案件應在次月十日前采集到系統內。調解案件卷宗由各調委會按照口頭案件5年,簡易案件、一般案件10年和疑難案件、重大案件永久保存的期限自行保管。
第十二條 調委會應在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時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請案件申請,司法所應在接到審核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區司法局應在案件通過初審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
第十三條 區司法局對司法所上報的案件,應當認真復審。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案卷,退回調委會補充,補充兩次后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且不予發放補貼;發現有弄虛作假嫌疑的,應當調查核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復審通過后,由各調委會申報調解案件補貼,每年3月1日至5日申報前一年12月和當年1月、2月調解案件補貼;6月1日至5日申報3月、4月、5月調解案件補貼;9月1日至5日申報6月、7月、8月調解案件補貼;12月1日至5 日申報9月、10月、11月調解案件補貼。各鎮街、村(社)調委會申報后由各司法所匯總初審,各行專調委會申報后由區調解中心匯總初審,初審后由區調解中心和各司法所報區司法局審核。審核通過后,各司法所應當及時將加蓋公章的人民調解案件補助表以及收據報送至區司法局匯總,按程序審批,審批后由區司法局直接將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發放到各人民調解員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和其他明令禁止兼職取酬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十六條 區司法局應當經常檢查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發放情況,不定期通報各鎮(街道)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上報案件和發放補貼的情況。司法所應當按照人民調解案件辦結件數10%的比例對轄區人民調解案件的案件內容、調處結果、群眾滿意度等進行抽查,確保案件內容真實準確,并在申報人民調解案件補助表的同時須將上季度的《案件抽查記錄表》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備案。發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的,一經查實,堅決追回。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案件補貼范圍和標準,根據糾紛發展形勢和經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各鎮(街)可根據轄區社會治安穩定和財力狀況考慮人民調解案件補貼配套經費,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鎮(街)自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江津區司法局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津司發〔20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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