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關于印發《江津區城鎮防洪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水利發〔2022〕1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及單位:
《江津區城鎮防洪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津區城鎮防洪能力提升工作方案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著力提升城鄉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41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汛救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十六字”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防洪安全和城鎮發展。進一步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要求,持續提升我區城鎮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強化防洪能力提升的規劃管控
1.防洪管控水位確定原則。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城區(包括獨立存在的各類新城區、工業園區等人口或者經濟集聚區域,下同)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臨河建制鎮街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城鎮開發邊界外的臨河集鎮、集中居民點等重點地區原則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水庫防洪管控水位不低于壩頂高程。(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簡稱各鎮街> 、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2.防洪管控水位確定和公布。流域面積1000km²以下河道鎮街、農村(指城鎮開發邊界外區域,下同)重點地區和所轄水庫防洪管控水位,由區水利局征求有關鎮街和部門意見,經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對外公布;其他防洪管控水位按照市水利局確定公布的執行。特殊區段因文物保護、城鎮規劃控制等原因需要降低防洪管控水位的,根據“從少、從小”的原則按上述程序確定和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樁號(里程)、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其他地理特征)和管控要求應當同時公布。(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文化旅游委)
3.防洪管控水位的規劃控制。防洪管控水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防洪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空間類規劃進行梳理,修改調整與防洪管控要求不一致的規劃。對需要修編的規劃,應結合全市國土空間規劃落實防洪管控措施。新編制的各類規劃應當嚴格執行防洪管控要求。(牽頭單位:區水利局、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各鎮街)
(二)強化新建項目防洪管控
1.嚴格新建房屋建筑審批。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區域,不得建設和審批地面層標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除河道(水庫)安全、保護、運行、管理自身所需且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房屋建筑外,禁止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新建房屋建筑。區政府原已批準劃定的河道(水庫)管理范圍不得縮減,確因達標堤防建成后需要重新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的,應當依法依規劃定。農村未確定防洪管控水位但有條件的區域,新建房屋建筑地面層標高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山洪災害易發區原則上不得建設房屋建筑,確需建設的,其房屋建筑地面層標高應當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確實沒有條件達到防洪管控水位的農村臨河居民點及農村臨河新建零星房屋建筑,應當具有防沖、耐淹、可撤離等功能;防洪管控水位下的樓層不得用于人員住宿、不得存放貴重物資,且應當具有應急轉移到安全地帶的條件,有關部門在選址審批時應當予以相應的提示。(牽頭單位:區住房城鄉建委,配合單位:各鎮街、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水利局)
2.強化構筑物防洪標準管控。新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涵、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充分考慮排澇順暢,不得妨礙行洪暢通和抬高河道水位,其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應當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工程設施建設和有關行為的處理辦法,按市水利局等有權機關書面答復或解釋的執行。(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農業農村委)
3.充分利用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用地。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防洪管控水位以下區域可按照鄉村振興和城市品質提升要求規劃建設濱水空間、生態防護綠地、步道、慢行車道以及文化、體育、休閑等公共設施。涉及河道(水庫)管理范圍的,應當符合河道(水庫)管理的有關要求。(牽頭單位: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城市管理局、區水利局)
4.探索防洪管控水位達到方式。有條件的區域,可通過建設上游防洪調蓄水庫、堤防護岸、挖深拓寬河道等方式達到防洪管控水位。在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外和河道(含三峽水庫)管理范圍外的區域,可通過建設地下車庫、地面墊高等方式達到防洪管控水位,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城市品質提升、鄉村振興、臨河綠化緩沖帶保護要求。采取地下車庫或者其他地下設施達到防洪管控水位的,應當具有全封閉和抗滲抗浮的能力,周邊擋墻應當具有防洪功能,進出口標高不得低于防洪管控水位,有條件的應當提高1個以上防護等級,并加裝防洪閘等設施。(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三)合理處置具有防洪風險隱患的違法或礙洪建筑
1.拆除具有防洪風險隱患的違法建筑。對防洪管控水位下的違法建筑和位于防洪管控水位上但具有防洪風險隱患的違法建筑,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限期拆除,消除防洪風險隱患。(牽頭單位:區城市管理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水利局)
2.有序清退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礙洪建筑。對防洪管控水位下的危舊房屋和其他礙洪建筑、城鎮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現狀房屋,要因地制宜采取舊城改造、政策引導等方式有序搬遷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可納入舊城改造等規劃,按規劃要求期限實施。有條件的區域可實行以提升防洪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就地改造或就地保護。城鎮防洪風險點的現狀房屋建筑要納入優先拆除范圍。防洪管控水位以下清退出來的用地,要結合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城市品質提升和鄉村振興等實施生態化、智能化改造。(牽頭單位:區住房城鄉建委,配合單位:各鎮街、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文化旅游委)
3.強化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具備保護價值的房屋建筑,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提升防洪能力。(牽頭單位:區文化旅游委,配合單位:各鎮街)
(四)加強流域防洪調度能力建設
1.建立有效的流域防洪綜合治理體系。按照“全面規劃、預防為主、蓄泄兼施、人水和諧、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梳理干支流河道及洪災狀況,結合城鎮發展需求,認真分析洪水來源及其對城鎮的影響,加大河道(水庫)保護力度。保持河道暢通,充分發揮河道行洪功能,加強防洪水庫以及堤防護岸等防洪工程建設,建立有效的流域防洪綜合治理體系。(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
2.因地制宜新建防洪水庫。對有條件建設防洪水庫的,要結合區域用水需求、水生態環境改善、城市品質提升、鄉村振興等需要,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因地制宜規劃建設以防洪為主、綜合利用的水庫。新建水庫應當具備自動化監測功能并滿足水庫群聯合調度的要求。(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發改委、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城市管理局)
3.發揮現有水庫防洪作用。原不具有防洪功能但有條件的水庫,可結合原有功能采取加高改造、擴大規模等措施,或者經論證轉變為具有防洪功能。原未納入聯合調度體系的水庫,以及設計時無防洪功能但能夠起到防洪作用的水庫,應當加強自動化監測、調度等方面建設,并納入防洪調度范圍。病險水庫要加快實施除險加固,切實保障已成水庫運行安全。(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發改委)
(五)科學謀劃防洪工程項目
1.加強防洪工程謀劃實施。結合長江干支流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謀劃建設一批防洪工程項目,確保城鎮防洪能力持續提升。新建防洪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洪水標準設計。位于城鎮建成區的新建防洪工程,一次性建成難度較大或者技術方案不成熟的,可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設。(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
2.加強泄洪通道管理。有關部門要組織評估洪澇風險,建立暢通的泄洪系統。泄洪通道應當滿足泄洪需要的斷面尺寸,同時應為市政管網、城市安全、濱水景觀等預留必要的空間距離,涉及城市的泄洪通道建設應當提高1個以上防護等級。要加強對城市水體的保護,嚴格限制填埋、加蓋、占用城市水體的行為;確需實施的,需依法嚴格審批,保持城市水體原有泄洪能力。(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城市管理局)
3.注重防洪工程品質。防洪工程設計和建設要注重綜合效能研究,與提高城鎮生活品質、改善水生態環境、建設水美鄉村、提升水科技和水文化相結合,以人為本、分臺設計,實現舒緩開敞。要融入海綿城市理念,注重綠色低碳,降低工程造價,不大挖大填,不千篇一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優先采用自然生態、防護綠地、公園、田園等生態防洪工程方式,積極創造可供市民使用的平臺空間,避免“高擋墻”“大斜坡”等將市民與水岸割裂的空間形式。(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城市管理局)
4.加強已建防洪護岸工程改造。未達標的防洪護岸工程可結合舊城改造或公園、綠地等設施建設分級分臺達到防洪標準。其他未達標的防洪護岸工程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有條件的防洪護岸工程,應當實施生態化和智能化改造。(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
(六)加快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設
1.大力推進水文基礎設施現代化。加強水文監測、預報預警等非工程措施建設,優化水文監測站網布局和功能,實施水文監測要素自動化升級改造,完善水文監測預報預警體系,有效提高大江大河、中小河流預報精度,延長洪水預見期。(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氣象局)
2.強化水庫群聯合調度。做好重要江河(水庫)洪水預報及調度方案、洪水風險圖、超標洪水防御預案等各類預案方案編制。建立跨省(區、市)、跨區縣上下游聯防聯控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上游洪水信息的收集利用,完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建立健全水庫群聯合調度機制。(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
3.加強山洪災害防治。開展重點城(集)鎮山洪災害調查評價,實行山洪災害危險區動態管理,構建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山洪災害綜合防災減災體系。(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
4.提升水旱防災物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水旱災害防御物資儲備機制,加強專業型、專用型水旱防災物資儲備,全面提升水旱防災物資保障能力。(牽頭單位:區水利局,配合單位:各鎮街、區應急局)
5.探索洪水保險制度。對短期內難以拆除、也無有效防洪工程措施保護的房屋建筑,可以采取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居民參加洪水保險或巨災保險。(牽頭單位:區金融辦,配合單位:各鎮街、區財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城鎮防洪能力提升工作,建立完善的組織保障體系、保障工作經費。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工作任務,結合部門職能職責認真開展,進一步制定細化方案,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各部門自覺服從統籌調度,建立信息共享和情況互通機制,形成合力共同開展。
(三)明確工作時限。2022年4月底前,區水利局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確定,經區政府同意后公布,并納入防洪規劃和空間規劃。2022年10月底前,區住房城鄉建委、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以下房屋建筑和其他建設項目的梳理,分類制定方案,明確清退、保留、改建措施,建立清退和改建臺賬。“十四五”末,具有防洪風險隱患的違法建筑要全部拆除;除特別難以解決的防洪風險隱患外,其余防洪風險隱患要基本消除。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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