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制度。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對涉外調查事務、民間統計進行監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導鎮(街道)、園區、部門(行業)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的關系;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依法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加強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等有關普查、專項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五)負責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及鎮(街道)生產總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
(六)負責全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
(七)負責“四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企業、資質以內的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規模以上的服務業企業)企業數據聯網直報的統計調查工作,開展相關企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的統計調查,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制度;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區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警和統計監督;建立健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加強動態監測和決策咨詢服務;負責全區企業的綜合考核評價工作和納稅先進企業考核評價工作;參與對鎮(街道)、園區、區級部門的綜合考核評價工作。
(九)負責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數據庫;負責建立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與運行規則。
(十)協助鎮(街道)管理統計人員;負責全區統計人員的專業技術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從業資格認定等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