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加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管理的通知
津醫保發〔2023〕10號
各公立醫療機構:
為保障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求,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見》(渝府辦發〔2017〕142號)《中共重慶市江津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江津區深入推廣福建省三明市經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醫改〔2022〕1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津區衛生健康共同體“三通”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21〕7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現就加強全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藥品供應保障機制
根據重慶市政府辦公廳文件要求,具體藥品的配送企業由藥品生產企業自主選定。各公立醫療機構應為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開展配送業務提供必要的方便,暢通進院渠道,不得設置不利于落實藥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的配送權的限制性條款。藥品配送企業要按照醫療機構網上訂單需求、合同約定及時配送藥品,保證各醫療機構的用藥需求。配送不到位或不及時的,醫療機構要及時與相關配送企業、生產企業溝通、聯系,必要時向區醫保局反饋。區醫保局將積極協調開展用藥可及性的采購配送等保障工作。
二、自主選擇配送企業
各公立醫療機構在采購藥品時,不得限定使用特定配送企業提供的配送服務。應在采購藥品時,同步在藥品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中選擇信譽好、服務能力強的配送企業配送具體藥品,并對自己的選擇行為和結果負責。對配送服務能力和水平較差的企業,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在采購藥品時慎重選擇該配送企業的服務。要嚴格執行“兩票制”有關規定。成立醫共體的,醫共體內實行統一配送,其配送范圍應覆蓋所有成員單位。代為村衛生室采購的藥品原則上由配送公司配送到鎮(中心)衛生院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再由村衛生室自行到鎮(中心)衛生院或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收取。各公立醫療機構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區醫保局報送上年度的藥品配送企業相關情況表(附后)和每家配送企業的基礎信息表(附后),當年新增配送企業的,由各公立醫療機構在產生配送業務后30天內,將配送企業的基礎信息表報送到區醫保局。
三、加強配送行為監管
嚴格執行《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84號)要求,區醫保局將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配合,加強配送行為的監管。達到《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規定的懲戒標準的,上報市醫藥價格和醫保基金監測中心進行信用約束。各公立醫療機構在選擇配送服務提供商時,要審慎選擇其失信等級被評為“一般”“中等”的配送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失信等級被評為“嚴重”的配送企業,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選擇其提供的涉案藥品配送服務。其失信等級被評為“特別嚴重”的配送企業,全區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選擇其提供的所有配送服務。未經批準,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醫藥企業進行線下交易、結算,配送企業存在線下交易、結算情況的,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置。
四、強化服務保障
對不能及時配送影響臨床用藥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及時匯總上報區醫保局,由區醫保局對相關配送企業進行提醒、約談,限期進行整改直至書面函告相應生產企業,建議相應生產企業調整配送企業;拒不整改的,本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醫共體)2年內不得采購其藥品。
五、加強協調配合
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加強與區衛生健康委、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江津區稅務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不斷提高藥品供應保障水平。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津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企業情況表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江津區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企業情況表
醫療機構名稱:(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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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配送企業名稱 |
配送藥品品規數量 |
上年度藥品配送總金額 |
配送企業聯系人 |
配送企業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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