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江津區工貿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
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應急發〔2023〕8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
現將《江津區工貿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工貿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
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并加強全區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既避免重復檢查或不必要的檢查,又防止漏管失控,形成規范有序、重點突出、精準管理的監督檢查模式,推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和《重慶市應急管理分類分級執法暫行辦法》(渝應急發〔2023〕46號)等規定,結合江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應急局、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依法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現場處理、執法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是指根據國民經濟類型、隸屬關系、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生產工藝等進行分類,根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級。
第四條 監督檢查是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督檢查工作不代替監管責任。
第二章 分類
第五條 根據國民經濟類型、隸屬關系,劃分為在津中央企業、市屬國企和其他企業。
第六條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0號令),按照生產工藝危險程度劃分為金屬冶煉(熔融金屬)、粉塵涉爆、液氨制冷、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和其他企業。
第三章 分級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B、C、D四級,A級為低風險、B級為一般風險、C級為較大風險、D級為重大風險。
A級企業:在津中央企業、市屬國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不滿一年、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條件好等企業。
B級企業:近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滿一年、安全管理體系基本健全、安全生產條件較好等企業。
C級企業:金屬冶煉(熔煉和鑄造場所單班最高作業人數)3人以下、液氨制冷(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單班最高作業人數)3人以下、粉塵涉爆(除塵系統關聯場所單班最高涉粉作業人數)3人以下的鋁鎂金屬粉塵企業和單班作業10人以下的其他粉塵企業、非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規上)、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等企業。
D級企業:金屬冶煉3人以上、液氨制冷3人以上的、粉塵涉爆3人以上鋁鎂金屬粉塵企業和10人以上的其他粉塵企業、重大危險源、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絨)加工、造紙和印染)、納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對象、近三年內曾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銷號、停產整頓、技改基建等企業。
同時滿足不同等級的,依據事故可能發生的程度和事故后果的危害程度,按照“靠近”高風險等級確定(如A+D確定為C,A+C確定為B,A+B確定為B)。
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參照確定。
第八條 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根據摸底排查、監督檢查或依托服務機構(專家)檢查情況,按照第七條進行分級。發現有新增D級企業,應當立即報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更新工貿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臺賬并報區應急管理局。
第九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一年內調級不超過一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安全風險予以降低一級。
1. 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2.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提高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風險予以上調一級。
1. 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2. 一年內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3. 同類型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本企業仍存在類似安全隱患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風險直接上調為D級。
1. 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2.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
3.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銷號的。
第十條 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安全生產分級監督檢查。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1年的;
(五)已搬離轄區的;
(六)其他應當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區應急局和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安全風險分級情況,對A、B、C、D級企業在監督檢查頻次、執法檢查重點事項等方面實行差異化。
(一)A級企業:實行自我管理為主,可以不進行監督檢查;
(二)B級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和抽查檢查,原則上不得在一年內安排多次監督檢查,3年內不少于1次監督檢查;
(三)C級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推動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監督檢查,必要時可適當增加頻次;
(四)D級企業:實行重點盯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重大事故隱患未落實整改措施不得生產作業,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采取有效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努力降低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 編制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限于執法)計劃時,應加強溝通、有效銜接,及時征求上下級意見建議,避免重復檢查和檢查缺位。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頻次全區總體不得低于最低頻次,對C級、D級企業,每年全區總體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區應急局沒有納入監督檢查計劃的,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應當納入監督檢查計劃。對B級企業,按照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納入監督檢查計劃。轄區企業少的單位可適當增加頻次。
第十四條 區應急局于每年將監督檢查計劃的企業名單告知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
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及時將本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企業名單(區應急局告知名單之外的企業)報區應急局備案。
第十五條 對暴露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落實臨時性重點任務、專項整治行動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開展監督檢查,不受監督檢查計劃和分類分級對象限制。
第十六條 各鎮街、工業(農業)園發展中心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由區應急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移送區應急管理局辦理。
第十七條 分類分級監督檢查情況列為區安委會綜合督導檢查、專項督導檢查重要內容,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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