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措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城鄉建設管理秩序。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征收和管理。會同區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劃并下達。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調控措施并監督執行。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負責房屋測繪成果管理、交易管理的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執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定額。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履約監督管理。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七)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指導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負責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
(八)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研究提出城市基礎建設中長期規劃(計劃),并監督(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九)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負責城市軌道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擬訂相關制度并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項目建設工作。
(十一)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十二)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的建設運行管理。監督執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運行管理;負責排水(雨水、污水)管網的建設維護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十三)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征收計劃,規范征收評估活動,負責征收項目備案。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管理。擬訂村鎮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中心鎮和重點示范鎮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康居工程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建設管理,以及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工作。
(十五)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負責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工作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的責任。負責建筑節能審查。管理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筑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先進建筑機械與設備等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確認、工程監督、驗收許可等工作。
(十九)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行政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二十)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一)將原區城鄉建委所屬重慶市江津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重慶市江津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等事業單位所依法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委,將執法職責劃入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區住房和城鄉建委的名義行使。
(二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應急、安全、穩定等相關工作職責。
(二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關于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協調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區交通局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