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059W/2024-00026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財政預算、決算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住房城鄉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1 | [ 發布日期 ] | 2024-03-01 |
發布日期: 2024-03-01 18:23:21
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單位基本情況
(一)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措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城鄉建設管理秩序。
2.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征收和管理。會同區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劃并下達。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3.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調控措施并監督執行。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負責房屋測繪成果管理、交易管理的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
4.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執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定額。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5.為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交易監管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服務和人才支撐。承擔全區房地產交易市場統計分析、參與房地產有關政策研究。負責全區房屋(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變更和解除等交易服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以及與房地產登記工作的銜接。承擔房屋抵押、租賃合同備案管理。承擔房屋測繪市場管理以及房屋測繪成果管理,樓盤表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房屋交易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建檔管理工作,依法為社會查詢利用提供服務。承辦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6.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7.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指導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負責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
8.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研究提出城市基礎建設中長期規劃(計劃),并監督(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9.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負責城市軌道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10.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擬訂相關制度并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項目建設工作。
11.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12.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的建設運行管理。監督執行城鎮和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負責城鎮和農村污水處理廠(站)的建設運行管理;負責排水(雨水、污水)管網的建設維護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13.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征收計劃,規范征收評估活動,負責征收項目備案。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14.負責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管理。擬訂村鎮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中心鎮和重點示范鎮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康居工程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建設管理,以及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工作。
15.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負責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工作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
16.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的責任。負責建筑節能審查。管理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筑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先進建筑機械與設備等工作。
17.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相關工作。
18.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確認、工程監督、驗收許可等工作。
19.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行政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20.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21.將原區城鄉建委所屬重慶市江津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重慶市江津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等事業單位所依法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區住房城鄉建委,將執法職責劃入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區住房城鄉建委的名義行使。
22.承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應急、安全、穩定等相關工作職責。
23.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單位構成。
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區政府的組成部門,內設十個職能科室。下設6個委屬單位(包括重慶市江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支隊、重慶市江津區建設工程質量技術服務中心、重慶市江津區城鄉建設檔案館、重慶市江津區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服務中心、重慶市江津區住房保障中心、重慶市江津區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服務中心),其中1個參公事業單位,5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另有軌道交通指揮部辦公室為區政府特設機構。
二、部門收支總體情況
(一)收入支出總體情況。
2024年年初預算收入總計41613.04萬元,支出總計41613.04萬元。收支較上年預算數增加? 9765.46萬元, 主要原因是增加部分專項工作,保障性住房支出增加。
(二)收入預算情況。
2024年年初預算數41613.04萬元,其中:上年結轉0萬元,一般公共預算撥款41244.54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368.5萬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事業收入0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其他收入0萬元。收入較去年增加9765.46萬元,主要是保障性住房支出增加。
(三)支出預算情況。
2024年年初預算數41613.04萬元,其中:城鄉社區支出10960.18萬元,教育支出18.5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525.01萬元,衛生健康支出217.4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26028.16萬元,農林水支出3863.67萬元。支出較去年增加9765.46萬元,主要是項目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增加。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2024年財政撥款收入年初預算數41613.04萬元,支出年初預算數41613.04萬元。收支較上年預算數增加9765.46萬元, 增長30.66%,主要原因是保障性住房支出增加。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情況說明
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41244.54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1244.54萬元,比2023年增加16424.1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3714.34萬元,比2023年減少211.56萬元,主要原因是厲行節約,主要用于保障在職人員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繳費,離休人員離休費,退休人員補助等,保障部門正常運轉的各項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37530.2萬元,比2023年增加10110.52萬元,主要原因是保障性住房支出增加。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情況說明
202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368.5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368.5萬元,比2023年減少133.5萬元。
六、“三公”經費情況說明
(一)“三公”經費總體情況說明
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年初預算17.5萬元,比2023年減少21萬元,下降54.5%,主要原因是厲行節約,機構改革下屬單位減少。
(二)“三公”經費分項情況說明
2024年因公出國(境)費用年初預算數0萬元;2024年公務接待費年初預算數5.5萬元;
2024年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年初預算數12萬元;2024年公務用車購置費年初預算數0萬元。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運行經費189萬元,比上年減少496.74萬元,主要原因為減少一個參公單位以及厲行節約。主要用于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物管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2、政府采購情況。所屬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政府采購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
3、績效目標設置情況。2024年項目支出均實行了績效目標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37530.2萬元。
4、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截止2023年12月,所屬各預算單位共有車輛4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4輛、執勤執法用車0輛。2024年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購置車輛0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0輛、執勤執法用車0輛。
九、專業性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本年度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指繳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的高中以上學費、住宿費、高校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等教育收費。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費。
(四)上級補助收入:指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補助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本單位所屬下級單位上繳給本單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級事業單位上繳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級企業單位上繳的利潤等)。
(六)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債務收入(不含政府債券、政府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九)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公”經費:指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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