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事項
現場踏勘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白沙府發〔2021〕187號
各村(社區),鎮機關各部門,在白沙上級管理單位及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促進白沙鎮行政審批工作協調運轉,經白沙鎮第148次黨委會研究同意,制定了《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通知如下。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促進白沙鎮行政審批工作運轉協調、高效便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使其獲得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第三條 鎮行政審批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則,做到減少環節、簡化程序、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原則上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審批的依據。行政審批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第五條 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審批行為及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審批事項管理
第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修改、廢止,由白沙鎮行政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清理,調整市、區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并及時對外公布。鎮行政審批局對其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并根據鎮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權力清單開展審批。
第七條 對移交至鎮行政審批局的審批事項,鎮行政審批局負責做好承接工作,并確保事權下放接得住、拿得穩、辦得好。堅持“簡政放權”與“體制創新”持續探索,堅持“審管分離”與“高效運行”同步推進,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營造法治化、規范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第八條 鎮行政審批局應對職責范圍內的審批事項逐一編制行政審批辦事指南,明確受理范圍、實施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理期限、提交方式、收費標準依據、注意事項等內容,涉及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與程序,報白沙鎮政法和社會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實施。服務指南、申請表格、示范文本及填寫說明等應免費提供,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鎮行政審批局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審批工作,涉及到鎮行政審批局承辦的審批事項的職能部門要對該項工作予以業務指導和配合。
第十條 對重大行政審批事項、社會關注高的熱點難點問題等審批事項,由鎮行政審批局報請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
第三章 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 鎮行政審批局對即辦件、承諾件等不同類型的行政審批事項分類處置,簡單事項實行立即審批,復雜事項實行承諾辦理,聯辦事項實行一窗受理,網上審批實行一次領證,踏勘驗收實行統一勘驗,最大限度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二條 即辦件的辦理,是指鎮行政審批局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齊全,事項辦理程序簡單,可以當場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鎮行政審批局應當場受理并辦結。
第十三條 承諾件的辦理,是指鎮行政審批局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齊全,并經過審核、現場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人員受理承諾件后,應當向申請人告知辦理程序和承諾時限,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在承諾時限內實施審核,完成事項辦理。
第十四條 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事項屬于職權范圍內,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受理標準的,應當場受理,制發《事項受理通知書》,并作受理記錄;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作記錄。對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十五條 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申請后,將申請材料及時錄入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政務服務綜合管理平臺—綜合受理系統,按程序推送至相關審批科室,由審批人員進行審核。符合審核標準的,簽署建議批準的意見。不符合標準的,簽署建議不予批準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審批人員審核后,按程序交相關審批負責人審批。符合標準的,簽署批準意見,制發審批文書。不符合標準的,退回申請材料,制發《不予批準通知書》,內容應包含不予批準的理由及依據、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理流程中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特殊環節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內,鎮行政審批局應明確特殊環節的組織主體、參加人員、收費標準、實施程序等要素,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鎮行政審批局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在對外公布的承諾時限內辦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經鎮行政審批局負責人和分管鎮行政審批局的鎮領導批準,方可延長審批時限,且必須將延長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事項獲得批準后,鎮行政審批局出具相關的辦理結果物或批復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件,或通過郵寄送達。
第四章 審批收費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網上審批
第二十一條 探索實施行政審批網上申請、審核辦理、批準辦結。
第二十二條 探索實施移動智能終端開展行政審批,促進行政審批信息化發展,推進行政審批大數據統計分析應用,納入市、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網上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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