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事項
現場踏勘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白沙府發〔2021〕188號
各村(社區),鎮機關各部門,在白沙上級管理單位及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經白沙鎮第148次黨委會研究同意,制定了《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工作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通知如下。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白沙鎮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
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鎮行政審批事項現場踏勘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場踏勘是指行政審批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對需要現場勘察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要求,依法對事項的場地、設施、人員、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利害關系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驗證活動,是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劃轉至鎮行政審批局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踏勘,未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由原審批職能部門按照原有機制和流程組織實施。
第四條 按照統一調度的原則,所有劃轉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踏勘工作由鎮行政審批局負責組織、協調、服務和保障。
第五條 鎮行政審批局根據劃轉事項的現場踏勘需要,分類建立現場踏勘人員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按照劃轉至鎮行政審批局涉及需要現場踏勘的審批事項類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按專業踏勘、聯合踏勘和標準踏勘工作模式組織實施。
(一)專業踏勘。對有特殊資質要求或需要相關行業專家參加的踏勘事項,由鎮行政審批局在勘查專業人員庫、專家庫中分別抽取具有特殊資質人員、行業專家參加。參加踏勘的具有特殊資質人員或行業專家為執行主體。
(二)聯合踏勘。對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專業人員參加的踏勘事項,由鎮行政審批局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聯合踏勘函,相關職能部門應委派在編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參加,鎮行政審批局與職能部門為共同執行主體。聯合踏勘實行缺席默認制,職能部門無故不派員參加聯合踏勘或者雖然派員參加但不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三)標準踏勘。對不需要專業踏勘、聯合踏勘的踏勘事項,由鎮行政審批局組織局內相關人員實施踏勘,鎮行政審批局為執行主體。其中踏勘事項現場情況較為簡單,法定條件和技術標準清晰的,為提高審批效率,按簡易程序實施踏勘。
第七條 現場踏勘人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鎮行政審批局從事審批業務的工作人員;
(二)相關職能部門專業人員或具有特殊資質的人員;
(三)相關行業專家。
第八條 現場踏勘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踏勘現場;
(二)做到依法行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申請事項現場踏勘要點對審批事項的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進行逐一查看,對重要環節和關鍵要素要嚴格把關,并真實、準確記錄現場情況;
(三)完成踏勘后在現場踏勘審核意見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對出具的現場踏勘意見負責。
第九條 踏勘工作組織程序:
(一)組織。鎮行政審批局按照審批事項類型,確定踏勘事項工作模式,分類組成對應現場踏勘組,提前通知應參與人員,協調推進實施踏勘,涉及一個項目多個審批事項的,按照并聯審批要求,實行“一家牽頭、一次踏勘、一輪審批、一張結論”。
(二)踏勘。現場踏勘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照核查表內容對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逐一現場審查,并對現場情況如實反映。
(三)結論。踏勘結束后,牽頭負責行政審批現場踏勘的工作人員應當場制作《現場踏勘審核意見表》,并將審查結果當場告知申請人。
參加現場踏勘的相關人員應在《現場踏勘審核意見表》上簽署明確的踏勘意見。踏勘意見一般應當現場提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標準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不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但通過整改能達到,應當場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告知行政審批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簽署“不同意”意見,但要注明依據和理由。聯合踏勘中,踏勘意見如需職能部門內部集體議定的,應在現場踏勘完成次日將議定結論書面反饋至鎮行政審批局,并加蓋本職能部門公章;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踏勘人員應現場決定并簽署意見。
《現場踏勘審核意見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所有現場踏勘人員和申請人在審核意見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現場踏勘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四)歸檔。現場踏勘人員應及時將現場踏勘結果反饋給相關行政審批業務科室,作為行政審批依據,并整理踏勘相關資料存檔。
第十條 現場踏勘工作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現場踏勘時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員,實施踏勘人員應當場出示工作證件。
(二)踏勘人員應當在現場踏勘前將踏勘安排提前告知申請人,通知其做好準備工作。
(三)踏勘人員應如實記錄現場情況,認真填寫《現場踏勘審核意見表》。如需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的,照片、視頻應能反映現場全貌和關鍵部位。
(四)踏勘記錄表、現場照片等共同組成行政審批前置要件。踏勘表和現場照片應統一打印成紙質材料(標準A4紙),同申請材料一同存檔,經過多次踏勘的,應全部存檔。
第十一條 現場踏勘如需進行復驗的,由項目申請人向鎮行政審批局提出復驗申請,鎮行政審批局負責協調復驗具體事宜。
第十二條 現場踏勘應遵循高效、便民、公開、廉潔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事項核驗要點進行。現場核驗人員不得增加項目申請人負擔,不得影響項目申請人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項目申請人的饋贈、宴請。
第十三條 踏勘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踏勘項目不符合許可條件確定為合格;
(二)在踏勘標準之外,設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條件;
(三)虛假填寫踏勘表;
(四)無故拖延時間,未在規定辦理時限內進行現場踏勘;
(五)不完全符合許可條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項;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