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1-17 17:29:17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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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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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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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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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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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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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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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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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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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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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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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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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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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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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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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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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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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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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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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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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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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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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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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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