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1-17 17:26:4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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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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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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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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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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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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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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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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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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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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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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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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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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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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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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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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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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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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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選賦權事項(44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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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區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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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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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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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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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未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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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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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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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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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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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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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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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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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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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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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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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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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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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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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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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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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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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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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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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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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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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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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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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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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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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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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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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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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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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歌舞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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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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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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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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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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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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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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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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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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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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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江津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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