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人民政府關于鎮工作方面的決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2.負責轄區內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動轄區單位和群眾保護環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3.動員和領導村(居)民及各單位、各部門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制定并實施村(社區)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4.指導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協調解決行政事務、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問題;
5.負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轄區內普法教育工作,維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7.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指導、監督;
8.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綜治、信訪、維穩等工作;
9.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企業服務、所在地統計工作;
11.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人員就業、社保、退管等社會保障工作;
12.協助武裝部門做好國防動員、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1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空、森林防火、防汛、防風、防旱、防震、征地和城市房屋拆遷、搶險救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