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7-30 15:50:37 大 中 小
| 石門鎮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業務領域 | 是否涉企事項 | 法定依據 |
| 2 | 對經批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主體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保持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暢通,不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4 | 對經批準在非主干道臨時占道經營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5 | 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檢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是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百零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未按照規定填報或者公示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的,擅自設置或者允許他人設置臨時攤點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6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行政檢查 | 民政 | 是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1月1日實施)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殯葬事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業務活動,或者在規定的制造、銷售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11月9日實施)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
| 7 |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
| 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9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行政檢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是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公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規定銷售車位(庫)的,或者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將未出售的車位(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未按照規定填報或者公示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的,擅自設置或者允許他人設置臨時攤點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1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12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檢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
| 13 | 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行政檢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是 |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4 |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行為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 |
| 16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
| 17 | 對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行政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
| 18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 19 | 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行政檢查 | 廣電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
| 20 | 對經備案戶外招牌情況的行政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 |
| 21 | 對經批準占用、挖掘市政設施行為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 2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遵守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的規定,不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23 | 對經批準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 26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行政檢查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是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公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規定銷售車位(庫)的,或者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將未出售的車位(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未按照規定填報或者公示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的,擅自設置或者允許他人設置臨時攤點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7 |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行政檢查 | 衛生健康 | 是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
| 28 | 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 | 是 | 《農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 29 | 對經批準的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 30 | 對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的行政檢查 | 城市管理 | 是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占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
| 31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 |
| 32 | 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申請批準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森林防火條例》 |
| 3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3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遵守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的禁煙規定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3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遵守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3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3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39 | 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4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42 | 對在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放牧、種植、從事集市貿易的行政檢查 | 水利 | 是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
| 43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44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45 | 對零售經營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是否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行政檢查 | 應急管理 | 是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 |
| 46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正) |
| 47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作物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49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同一建筑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規定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51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條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
| 52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水利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
| 53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4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55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56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檢查 | 水利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
| 57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58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是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
| 59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6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遵守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規定,保持安全距離,以及遵守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 6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 64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65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66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以及保護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不受損毀、移動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67 | 對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的行政檢查 | 水利 | 是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 |
| 68 | 對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行政檢查 | 文化和旅游 | 是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 |
| 70 | 對保持森林防火標志完好、正確安置的行政檢查 | 林業和草原 | 是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 |
| 7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2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內部公共區域隨意焚燒物品的行政檢查 | 消防救援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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