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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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今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目的意義
為精準劃定禁燒范圍,依法依規落實禁燒管控要求,提升露天焚燒秸稈管理水平。
三、適用范圍
城市建成區周邊5公里范圍內、高速公路及鐵路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國道及省道公路干線兩側各0.5公里范圍內、在高壓電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30米內、在燃氣管道及設施周邊5米內全年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當年秋冬季“治氣”方案規定的攻堅范圍及時間、當年《森林防火封山令》規定的封山時間、封山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四、文件主要內容
(一)本《通告》中由誰實施監管?
答:由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
(二)違反《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如何處罰?
答:根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森林火災事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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